今天是:

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教学(管理)事故和差错的认定及处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9-10-24    作者:     来源:     点击:

为维护我院正常秩序,确保我院教学活动的规范化,进一步提高我院的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根据各类教学、教学管理人员岗位职责,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范围

第一条 教学事故是指教学人员在教学过程中,不履行其岗位职责,严重影响教学秩序者。

第二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均为教学事故:

1.无故缺课(含实验课、实习课、设计)、缺监考或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教学任务者;

2.未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变更或不执行教学计划,致使教学任务不能落实,严重影响教学秩序者;

3.上课无故迟到或提前下课达到5分钟(含5分钟)以上和私自停课,严重影响教学秩序者;

4.讲课中不依据教学大纲要求,随意讲授与教学计划无关的内容,或讲授过程中有明显概念错误,学生反应强烈者;

5.实验准备不充分或指导不负责任,造成实验设备损坏或人身安全事故者;

6.试卷命题有严重错误,致使考试秩序混乱或需重新考试者;

7.考试前泄露考题,或在评定、填写、呈报学生成绩中弄虚作假者;

8.监考人员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致使考生考试时集体舞弊者;

9.指导实习、社会调查不负责任,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学院声誉者;

10.国家(省)级考试,监考中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致使试卷遗失者;

11.不按教学管理工作程序而自编、自印、自订教材和教学参考资料,并强行在学生中推销,造成不良影响者;

12.在公共或非公共场合,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损害学院形象的言论或有煽动学生闹事的行为而造成不良影响者;

13.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学院统一协调与安排,给教学造成了严重影响者;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给学院造成较大不良影响者。

第二章教学管理事故的认定范围

第三条 教学管理事故是指教学管理人员在教学管理过程中,不履行其岗位职责,严重影响教学秩序者。

第四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均为教学管理事故:

1.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教学管理工作任务,或无故旷工严重影响教学秩序者;

2.擅自变更教学计划和实习计划,严重影响教学秩序者;

3.在教学管理中重大问题不经研究擅自处理,产生严重后果者;

4.重订、错订、漏订教材或采购盗版教材,严重影响教学秩序者;

5.考前泄露试题,或擅自改写学生成绩,造成不良后果者;

6.无正当理由,未保证教学用电、用水和教学物品、仪器供用,造成严重后果者。

7.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学院统一协调与安排,严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者;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给学院造成较大不良影响者。

第三章 教学差错的认定范围

第五条教学差错是指教学人员在教学过程中,不认真履行其岗位职责,影响教学秩序,情节尚轻者。

第六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均为教学差错:

1.未办理正式手续私自调课、请人代课者;

2.上课无故迟到或提前下课5分钟以内(不含5分钟)者;

3.无特殊理由,实际教学进度与教学日历进度相差10%以上者;

4.试卷命题错误分数超过总分数的10%(含10%)或试题明显偏易,致使考生在考试规定的50%时间内全部考完离场的命题者;

5.试卷命题未按时间和要求完成者;

6.未按规定时间领取试卷或监考迟到,监考过程中擅离岗位者;

7.监考人员考试完成后不核对交卷份数、错装试卷者;座次表上没名单又让学生参考者;不按要求将学生书籍、作业本等与考试有关资料放在统一地点,致使个别考生考试时舞弊者;

8.工作不负责任,错评、漏评试题,错登学生成绩者;

9.不按时按要求上报教学资料和学生成绩者;

10.上课(监考)过程中打、接电话者;

11.实验准备不充分,致使半数以上学生提前30分钟完成而下课者;

12.不按时上报预订教材,漏订、错订教材,不按时上报实验材料采购计划、或错订、漏订实验材料,影响正常教学秩序者;

13.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学院统一协调与安排,给教学造成了不良影响者;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给学院造成不良影响者。

第四章教学管理差错的认定范围

第七条 教学管理差错是指教学管理人员在教学管理过程中,不认真履行其岗位职责,影响教学秩序,情节尚轻者。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均为教学管理差错:

1.不按时或误发单期教学执行计划和任务书、课表、考试日程等,致使教师误课、误考者;

2.未按时发放或错发教材者;

3.制卷与试卷发放出现严重错误,影响考试秩序者;

4.教学值班人员不按时准备上课所用物品或开门,影响教学秩序者;

5.不认真落实教学管理工作任务,工作不负责任,影响正常教学、教学管理工作的运转者。

6.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学院统一协调与安排,影响正常教学秩序者;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给学院造成不良影响者。

第五章 事故和差错的认定程序

第九条 学院成立事故和差错仲裁委员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十条 教学(管理)事故和差错,实行三级认定程序,即:

1.事故和差错被发现、检举后,由教务处通知当事人所在部门组织调查,初步核实,填写教学事故和教学差错认定单。如有特殊原因,当事人在48小时内作出书面说明,所在部门负责人作出一级认定。

2.教务处根据各部门上报材料,进行二级认定。教学(管理)差错由教务处直接处理,教学(管理)事故由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呈报主管院长审定。

3.对一、二级认定结果有异议者,当事人可向学院事故或差错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由该委员会作出三级认定;

第十一条在检举和认定过程中,应本着实事求是、秉公办事的原则,任何人不得捏造歪曲事实、有意诬陷和徇私舞弊、公报私仇、打击报复,违者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事故和差错的处理措施

第十二条 一学期内发生一次差错或事故者,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予以通报。

第十三条发生教学(管理)差错者,扣考核分5分;发生教学(管理)事故者每次扣15分,由教务处报人事处,人事处通知财务部门按每1分150元扣发绩效工资。

第十四条 一年内发生教学(管理)差错或教学(管理)事故者,当事人年度考核不得评优。

第十五条 一学期内发生四次差错或二次事故者,当事人年度考核为不称职;一年内发生三次或三次以上事故者,教学人员推迟一年评定职称,教学管理人员降低一级工资,时间为一年。

第十六条 发生教学(管理)差错二次者,按发生一次教学(管理)事故处理。

第十七条 各部门对事故和差错若故意包庇,不及时核实,不按规定处理,将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凡发生的教学(管理)事故或差错,应及时处理,一般差错处理时间为四天,事故处理时间为一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