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系部负责本系部学生顶岗实习安排与管理。教务处对各系部顶岗实习进行审核检查。招生就业处、产学研合作办协助系部联系实习单位。
第二条 三年制学生顶岗实习一般安排在第六学期进行,五年制学生顶岗实习一般安排在第五学年进行,订单班学生按协议规定执行。
第三条 系部必须与接收学生顶岗实习的单位签定《顶岗实习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第四条 系部须组织顶岗实习学生购买顶岗实习的相关保险,并与学生签定《学生顶岗实习协议》。没有购买顶岗实习相关保险或不与系部签定《学生顶岗实习协议》的学生,系部不得安排其顶岗实习,也不得批准其自行联系顶岗实习单位进行实习。
第五条 系部按专业对口原则安排学生顶岗实习,不能安排学生在简单重复或繁重的体力劳动岗位进行顶岗实习。
第六条 学生顶岗实习前,系部须将顶岗实习的相关资料发给实习学生,召开顶岗实习动员会,组织学习学院相关规定和制度。
第七条 系部要妥善安排好学生到实习单位进行顶岗实习。经批准自行联系顶岗实习单位的学生须在规定的时间自行到岗实习。
第八条 学生顶岗实习时要按要求填写好《学生顶岗实习手册》中的各项内容,并按指导教师的规定及时上交。
第九条 对集中在某单位顶岗实习的学生,应按1︰50的师生比标准配专职指导教师。对于分散于各单位顶岗实习的学生,应按1︰20的师生比标准配兼职指导教师。
第十条 指导教师原则上由学院双师型教师担任,并聘用实习单位中的能工巧匠或专业技术人员兼任。
第十一条 专、兼职指导教师,要完成并填写好《指导教师工作手册》中规定的任务。
第十二条 学生顶岗实习成绩由实习考核成绩和实习平时成绩二者组成。其中实习考核成绩占70%,实习平时成绩占30%。
第十三条 顶岗实习成绩90分及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记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
第十四条 学生顶岗实习成绩合格后才能获得相应学分。顶岗实习成绩不合格的学生需要重修顶岗实习。
第十五条 指导教师由所聘系部考核,系部、教务处、招生就业处、产学研合作办的相关顶岗实习工作业绩,列入各单位的目标责任考核。
第十六条 除协议等必须要出纸质文档外,顶岗实习的其余所有资料均应为电子文档。顶岗实习相关资料由系部归档保存备查。
第十七条 学生顶岗实习经费(含实习指导与管理费及差旅费等一切费用)实行总包干。学院根据系部实际进行顶岗实习的学生人数,按每生150元的标准支付顶岗实习经费给系部。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经学院教学工作会议讨论通过,院长批准后,从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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