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专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我院师生积极参加各级、各类专业技能竞赛,达到以竞赛促技能提高、以竞赛促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的目的,特制定本办法。
1.教职工个人或团体参加的校外各级、各类专业技能竞赛;
2.教职工个人或团体指导学生参加的校外各级、各类专业技能竞赛;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专业技能竞赛活动指由国家、省、市各级教育和其他行政部门组织的,或由同级行业机构组织的各类非营利性,针对某一专业领域的大学生科技、知识、技能比赛等活动(不包括群众性的文化类、文娱类、体育类比赛)。
第四条 竞赛级别分为国际级竞赛、国家级竞赛、省级竞赛和市级竞赛四个级别。
由国家教育和其他行政部门直接组织或指定我校参加的国际性竞赛活动。
1.由国家教育和其他行政部门主办的、面向全国的各类竞赛活动;
2.由教育部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分专业委员会、国家一级学会和国家各行业一级协会组织的、面向全国的各类竞赛活动。
1.由省教育和其他行政部门主办的、面向全省或全国的各类竞赛活动;
2.由教育部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省级分会、国家各学会和行业协会省级分会组织的、面向全省或全国的各类竞赛活动。
四、市级竞赛是指由市教育和其他行政部门主办的、面向全市或全省的各类竞赛活动;
第五条 不能或难以严格按上述标准认定级别的比赛,以参赛者向教务处和院领导报批时的审批级别为准。
第六条 凡国家、省、市相关部门组织的技能竞赛活动,各系相关专业均应积极组队参赛。
第七条 凡组织参加各级技能竞赛,相关责任人须在赛前将参赛审批表和参赛计划书报教务处审核,经院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参赛审批表由参赛团队第一责任人填写,并草拟参赛计划书报教务处初审备案,经院领导审批后,由教务处以学院名义报名参赛。未经审核参加的各类比赛不适用本办法。如需进行集训的,计划书须在集训开始前一周提交。
第九条 计划书内容应包括参赛人员和指导教师名单及职责、赛前集训(辅导)的次数、时间以及所需购买的培训材料、物资的详细清单、比赛的报名费、差旅费预算等内容。为参赛所购买的器材、设备、配套书籍、辅导材料、一次性消耗品等物资,于集训开始时纳入学校财产管理,集训结束后将相关器械保留登记入库,以备二次使用。
第十条 凡当年度无竞赛活动的项目,学院不单独组队,其常规训练可由各系或各专业协会组织进行。
第十一条 教职工个人或团体参加的校外各级技能比赛,其训练由相关系(部)负责组织及管理,学院只对比赛结果进行奖励。
第十二条 学生个人或团体参加的校外各级技能比赛,其训练由相关系(部)负责组织及管理,并提供详细训练安排表报教务处备查,其训练在非寒、暑假期间,经费实行包干制,学院结合比赛结果及训练考核情况对经费进行调控。
市级(含各级比赛市级赛区)比赛参赛学生2~10人训练经费为1500元;参赛学生10人以上训练经费为2000元;省级(含国家级比赛省级赛区)比赛参赛学生2~10人训练经费为2000元;参赛学生10人以上训练经费为3000元;国家级比赛其训练经费在省级基础上增加100%;国际级比赛经费由教务处会同院领导视实际情况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学生比赛培训确实需要在寒、暑假中进行的,组织单位应提出申请,由教务处审核后报学院领导批准,可按集训实际情况另行给予学生适当补贴。
第十五条 学校对在职业技能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指导教师、参赛团队或个人进行奖励和表彰。获奖者在申请奖励时,需提供主办单位公布的竞赛结果、大赛的相关信息资料、获奖名单、获奖证书复印件及参赛总结等材料一式两份,一份系(部)存档,一份交教务处备案。
1.教职工个人或团体参赛、以及个人或团体指导学生参赛获国家级一等奖以上的,学院予以“低职高聘”,即享受高聘一级的教师课酬待遇,聘期一年,时间从获奖后的新学年开始。
2.凡参赛获奖者,学院奖励相应的奖金,奖励金额如下:
1.专业技能抽考课程的平时实训指导按学院实训课程标准核发基本课时费。课时费由系部计算,从系部包干经费支出。
2.将专业技能抽考视为教考分离课程,比照《学院教学管理办法》执行,由学院奖励经费支出。
3.参照《学院专业技能比赛管理办法》省级奖励标准分训练费和指导奖励费、学生奖励费发放。
训练费:抽考学生2~10人训练经费为2000元;抽考学生10人以上训练经费为3000元。
一等奖按抽考单位数前10%计,二等奖按抽考单位数前25%计,三等奖按抽考单位数前50%计(以上名次不重复计算)。
4.对抽考优秀的另给予系部奖励,按考核为优秀的学生另奖500元/人给系部。
以3个参赛体为起点(若参赛体不足3个,不享受学院的奖励措施)进行奖励。即参赛体有3个奖励第1名、参赛团体4~6个奖励前2名,照此类推,每增加3个队增加一个奖励名额,奖励面原则上不超过40%,按实际获奖等级认定。
若组赛单位所颁发奖状是按名次排定,则第一名原则上对应一等奖;第二、三名原则上对应二等奖;第四、五、六名原则上对应三等奖。
第十九条若参赛者获两个以上同一比赛项目的荣誉,只奖给最高荣誉的奖金;获两个以上不同项目的荣誉,分别奖励相应奖金。
第二十条 奖励费用由系部造表,报教务处审核、教学副院长审定,报院长批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相关奖励办法自行废止。本办法解释权归教务处。
三、本表一律用电脑打印或用钢笔填写,字迹应清楚、工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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