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湖南财经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顶岗实习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10-11    作者:教务处     来源: 未知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教育部关于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的意见》(教职成〔2014〕9号)《教育部关于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15〕6号)、《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16〕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湘发〔2014〕18号)等文件的精神和相关规定,规范和加强学校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顶岗实习是指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到相应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顶岗实习是学生职业能力培养的关键教学环节,是深化“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强化学生职业道德、职业素质教育和学校教育与企业文化相结合的良好途经。通过顶岗实习,使学生能够尽快将所学专业知识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实现在校学习期间与职业岗位的零距离接触,使学生牢固树立职业理想,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练就过硬的职业技能。

第三条 顶岗实习是实现职业教育培养目标,增强学生综合能力的基本环节,是教育教学的核心部分,应当科学组织、依法实施,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应当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强化校企协同育人,将职业精神养成教育贯穿学生顶岗实习全过程,促进职业技能与职业精神高度融合,服务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和就业创业能力。

第四条 学生顶岗实习时间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一般为6个月。

第二章 实习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为切实加强对顶岗实习的管理,实行院、系、教研室三级分级负责制。

第六条 学校设立由顶岗实习工作领导小组、系部顶岗实习工作管理小组、专业顶岗实习指导小组组成的三级管理机构。各级机构的组成与职责分别如下:

1.学校顶岗实习工作领导小组

由主管教学的副院长任组长,教务处、学生处、招生就业处、校企合作办公室负责人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各系主任和书记。负责对全院顶岗实习工作的领导,以及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习的组织管理、督促检查等工作。

教务处负责对全院顶岗实习管理工作监控并检查工作的开展情况;负责建立健全学校顶岗实习管理制度;协调各相关部门工作;收集全院顶岗实习工作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统一顶岗实习相关资料和文件的格式。

学生处负责指导并督促各系部处理好顶岗实习期间学生的管理工作,处理好各种学生突发事件。

招生就业处、校企合作办公室办负责积极协助各系部落实学生顶岗实习单位,并和各系部密切配合安排好顶岗实习期间相关工作。

2.系部顶岗实习工作管理小组

各系部是专业顶岗实习环节教学和管理的主体单位,负责全面落实顶岗实习的相关事宜。为确保顶岗实习工作能保质保量顺利实施,各系部成立顶岗实习工作管理小组,由各系部主任担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记和分管教学工作的副主任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校外实训基地负责人、教研室主任、专业带头人、教学干事和学生干事等。主要职责为:

(1)负责落实本系部学生顶岗实习单位,办理学生自主选择实习单位的审批手续;

(2)制订本系部顶岗实习具体的实施方案;

(3)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及《职业院校专业(类)顶岗实习标准》(2016版),组织制定《顶岗实习课程标准》及实习指导书,组织实习单位和指导教师共同制定学生实习计划;

(4)在学生顶岗实习前,要对学生进行培训和教育,强化学生职业技能训练,帮助学生明确实习目的、任务、方法和考核办法。要对学生进行就业形势、创新精神、吃苦耐劳、学以致用的教育以及职业道德、法制观念、安全知识、防范技能、校纪校规、实习单位规章制度等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杜绝各种意外事故发生;

(5)组织实施实习计划,包括确定指导教师、实习全过程的组织管理等;

(6)选派校内指导教师和聘用校外指导教师,沟通处理好学生与实习单位的关系,研究处理实习生的有关问题;

(7)对指导教师的实习指导情况进行检查,与学生顶岗实习所在单位共同对指导情况进行考核;

(8)检查顶岗实习计划的落实情况,解决实习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9)完成学校顶岗实习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任务;

(10)制定实习成绩的评定标准,组织学生实习成绩的评定,实习材料的整理、归档;

(11)负责处理各种学生突发事件。

3.专业顶岗实习指导小组

由专业带头人(或教研室主任)牵头,成员包括校内指导教师、校外指导教师、辅导员(班主任)。负责按照本系部制定的顶岗实习实施细则,保质保量完成本专业顶岗实习的教学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学校应当选择合法经营、管理规范、实习设备完备、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实习单位安排学生顶岗实习。在确定实习单位前,招生就业处、校企合作办公室及系部应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考察内容应包括: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方面。

第八条 学校与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习。

实习开始前,系部应当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与实习单位共同制订实习计划,明确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必要的实习准备、考核标准等;并开展培训,使学生了解各实习阶段的学习目标、任务和考核标准。

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分别选派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并向学校和实习单位报告学生实习情况,及时处理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并做好记录。

第九条 顶岗实习采取学校统一组织和个人自主联系实习单位相结合。学生经本人申请,系部同意,可以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对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的学生,实习单位应安排专门人员指导学生实习,学生所在系部要安排实习指导教师跟踪了解实习情况。

第十条 实习单位应当合理确定顶岗实习学生占在岗人数的比例,顶岗实习学生的人数不超过实习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10%,在具体岗位顶岗实习的学生人数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20%

第十一条 学生参加顶岗实习前,系部、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应签订实习协议。协议文本由当事方各执一份。

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第十二条 实习协议应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实习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各方基本信息;

2.实习的时间、地点、内容、要求与条件保障;

3.实习期间的食宿和休假安排;

4.实习期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

5.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对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部分的约定责任;

6.实习考核方式;

7.违约责任;

8.其他事项。

顶岗实习的实习协议内容还应当包括实习报酬及支付方式。

第十三条 未满18周岁的学生参加顶岗实习,应取得学生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

学生自行选择实习单位的顶岗实习,学生应在实习前将实习协议提交所在系部,未满18周岁学生还需要提交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

第十四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并不得有下列情形:

1.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顶岗实习;

2.安排未满16周岁的学生顶岗实习;

3.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4.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5.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6.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第十五条 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实习安排外,学生顶岗实习期间,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1.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2.安排学生在法定节假日实习;

3.安排学生加班和夜班。

第十六条 接收学生顶岗实习的实习单位,应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顶岗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顶岗实习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支付给学生。

第十七条 学校任何部门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顶岗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居民身份证,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第十八条 学校组织学生到外地实习,应当安排学生统一住宿;具备条件的实习单位应为实习学生提供统一住宿。学校和实习单位要建立实习学生住宿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学生申请在统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须经学生监护人签字同意,由学校备案后方可办理。

第十九条 系部要和实习单位相配合,建立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在学生实习全过程中,加强安全生产、职业道德、职业精神等方面的教育。

第三章 学校职责

第二十条 学生顶岗实习前,系部须将顶岗实习的相关资料发给实习学生,召开顶岗实习动员会,组织学习学校相关规定和制度。

第二十一条 对集中在某单位顶岗实习的学生,应按1︰50的师生比标准配专职指导教师。对于分散于各单位顶岗实习的学生,应按1︰20的师生比标准配兼职指导教师。

专职指导教师应按实习单位的作息时间上下班。每个工作日到岗对顶岗实习学生进行实习指导和管理。

兼职指导教师,每周须与其所管理的每一位学生通过电话、网络(利用如职教新干线、QQ、微信、电子邮件等)至少联系一次,进行实习指导与管理,回答学生疑问。兼职指导教师必须到每个学生的顶岗实习现场至少一次。实习人数极少又很遥远的实习单位,可只经电话、网络等方式对学生进行指导,而不必到达现场。

第二十二条 顶岗实习期间,指导教师应有职责

1.做好顶岗实习前的准备工作,了解实习学生情况,根据《顶岗实习课程标准》,制定顶岗实习指导计划。

2.负责收齐系部、企业、学生签订《学生顶岗实习三方协议》材料。

3.指导教师要认真填写《顶岗实习指导教师手册》,及时通过QQ、微信或职教新干线等方式对学生进行业务指导,及时回答学生的疑问,督促、检查学生的实习进度和质量,指导学生填写《学生顶岗实习手册》。在业务指导的同时应对学生进行企业文化教育,并注重培养学生良好的职业道德。

4.关心实习学生的思想、工作、生活与身体健康,加强与辅导员的联系沟通,与辅导员一起做好学生思想和管理工作。把学生安全、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处理实习中出现的具体问题。

5.指导教师在学生实习末期要指导学生撰写顶岗实习报告。

6.校内指导教师应与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密切沟通,加强对学生的过程指导,帮助解决实习中存在的问题。

7.在条件许可情况下,要安排校内指导教师以双重身份参加顶岗实习工作,既是学生顶岗实习指导教师,又是顶岗实践锻炼者,实行双岗双责。

8.实习任务完成后,与实习单位联合评定学生顶岗实习成绩。客观、公正地对每位学生完成实习任务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做出书面鉴定意见,评定学生实习成绩。

9.顶岗实习结束后要认真进行总结,收集评定学生成绩的资料《学生顶岗实习手册》(内含《顶岗实习周记》、《顶岗实习报告》)、《学生顶岗实习成绩评定表》等材料,对本次实习质量进行分析与评分,并进行评价,对今后的实习工作和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

10.及时向系部顶岗实习工作管理小组汇报重大异常情况。

第二十三条 顶岗实习期间,辅导员(或班主任)应有职责

1.配合系部做好学生顶岗实习前宣传动员工作,并组织学生学习顶岗实习有关规章制度,组织学生与系部签订顶岗实习三方协议。

2.认真办理学生顶岗实习手续,配合校内指导教师汇总学生顶岗实习相关信息。

3.对顶岗实习学生实施远程教育,通过电话、QQ、微信或职教新干线等方式与班级每位学生取得联系,掌握学生实习动态,配合校内指导教师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关心学生生活与身体健康。把学生安全、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并及时向系部反馈情况。

4.向学生及时传达学校、系部的有关通知精神。

5.继续做好学生的服务工作。

6.督促学生严格遵守实习守则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并经常对学生进行职业道德教育。

7.加强与校内指导教师的联系沟通,协助校内指导教师督促学生完成实习任务、撰写顶岗实习周记和实习报告。

第四章 实习单位职责

第二十四条 实习单位负责实习学生的日常管理和安全工作,并与学校保持联系,定期接待学校实习指导教师的走访,客观真实地向学校实习指导教师反映学生在单位的实习情况。

第二十五条 实习单位为顶岗实习学生提供生产一线的专业技术岗位(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并指定实习指导教师(师傅)。企业指导教师(师傅)具体负责学生的顶岗实习期间的各项工作。贯彻落实学校和企业联合制订的实习计划,具体落实顶岗实习任务,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负责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考勤、业务考核、实习鉴定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实习单位为顶岗实习学生提供住宿、饮食等条件,并按时发放顶岗实习报酬。

第二十七条 实习单位在不泄漏企业技术机密的前提下,应为实习学生展示企业最先进的产品和技术,并安排学生在关键岗位进行实习。

第二十八条 实习单位应尽量为学校实习指导老师安排顶岗实习的岗位,使学校实习指导老师即使实习的指导者,又是实习的参与者。

第二十九条 实习期满后,实习单位应对实习学生做出书面鉴定,作为评定学生实习成绩的依据。

第五章 实习纪律

第三十条 顶岗实习的学生具有双重身份,既是一名学生又是顶岗实习单位的一名员工,因此,顶岗实习的学生应做到:

1.认真学习顶岗实习的有关管理规定,端正实习态度,明确实习目的,以保证能有明确的实习项目。

2.自主联系落实实习单位的学生须填写《学生自主联系顶岗实习申请表》,并负责将顶岗实习计划送至实习单位。

3.主动与校内指导教师保持联系,保持通讯方式的畅通。

4.强化职业道德意识,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做一个诚实守信的实习生和文明的员工。

5.服从领导和指导教师的安排,自觉遵守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及实习协议,不做有损企业形象和学校声誉的事情,维护正常的实习秩序。

6.认真履行实习岗位职责,培养独立工作能力,努力提高自己的专业技能。

7.认真做好实习现场工作记录,填写《学生顶岗实习手册》,为撰写实习报告积累资料。

8.实习结束后,独立完成顶岗实习报告。

9.树立高度的安全防范意识,牢记“安全第一”,爱护实习单位设施设备,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10.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考勤要求,特殊情况需请假时应征得实习单位的批准,并及时向学校指导教师报告。

11.发生问题,要及时向实习单位和学校指导教师报告,不得私自解决。

12.对严重违反实习纪律,被实习单位终止实习或造成恶劣影响者,实习成绩为不及格处理,并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3.无故不按时提交《学生顶岗实习手册》(含实习报告)或其它规定的实习材料者,实习成绩按不及格处理。

第六章 安全职责

第三十一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要确立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实习单位应当健全本单位生产安全责任制,执行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和劳动防护用品,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第三十三条 实习单位和学校对实习学生要进行安全防护知识、岗位操作规程教育和培训并进行考核。未经教育培训和未通过考核的学生不得参加实习。

第三十四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应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

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经费从学校学费中列支;免除学费的可从免学费补助资金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或从学生实习报酬中抵扣。学校与实习单位达成协议由实习单位支付投保经费的,实习单位支付的学生实习责任保险费可从实习单位成本(费用)中列支。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属于实习责任保险赔付范围的,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进行赔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由实习单位、学校及学生按照实习协议约定承担责任。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妥善做好救治和善后工作。

第七章 实习成绩考核

第三十六条 考核原则

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接受学校和企业的双重指导,校企双方要加强对学生的工作过程控制和考核,实行以企业为主、学校为辅的校企双方考核制度,双方共同填写“顶岗实习成绩评定表”。

第三十七条 成绩考核评定

考核分两部分:一是企业指导教师对学生在实习期间的表现及技能情况进行考核,占总成绩的70%;二是学校指导教师对学生顶岗实习平时表现及《学生顶岗实习手册》等填写情况进行评价,占总成绩的30%。

企业指导教师对学生在实习期间的表现及技能情况进行考核,填写“顶岗实习成绩评定表”,并签字确认,加盖单位公章。

学校指导教师对学生实习期间的平时表现情况及《学生顶岗实习手册》填写情况进行检查、批改,并给出评价。

顶岗实习的考核结果应当记入实习学生学业成绩,考核结果分优秀(90~100分)、良好(75~89分)、合格(60~74分)和不合格(60分以下)四个等次,考核合格以上等次的学生获得学分,并纳入学籍档案。实习考核不合格者,需要重修顶岗实习。

第三十八条 顶岗实习成绩不合格的学生,不予毕业。

第三十九条 系部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对违反规章制度、实习纪律以及实习协议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学生违规情节严重的,经双方研究后,由学校给予纪律处分;给实习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八章 实习资料保管

第四十条 顶岗实习资料由系部负责备份(电子)和保管(纸质),保存期为5年。

实习资料包括:(1)实习协议;(2)学生自主联系顶岗实习申请表;(2)实习计划;(3)学生顶岗实习手册;(4)学生顶岗实习考核结果;(5)顶岗实习指导教师手册等。

除实习协议、学生自主联系顶岗实习申请表、顶岗实习成绩评定表等必须要出纸质文档外,顶岗实习的其余所有资料均应为电子文档。

第四十一条 各系部应配备专门的保管室和保管设备,建立保管台帐。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学院顶岗实习管理平台建成后,学生填写的《顶岗实习周记》《学生顶岗实习报告》等实习资料应及时上传至平台,指导教师每周应在平台上进行检查评阅。

第四十三条 跟岗实习参照本办法执行,认识实习按照学院一般校外活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教务处。原《学生顶岗实习管理办法》(衡财工院教〔2014〕2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教务处)